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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曹興誠/從舊從輕 依商業會計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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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美珠/特稿

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曹興誠等被告被依商業會計法起訴,說來幸運,因為若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可判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但依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刑期是六個月至五年,而曹等人能夠這麼幸運,是因為他們在「行為後」,法律有修正,新、舊法都能處罰下,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所以檢方依「從舊、從輕」原則論。

根據檢方的起訴資料顯示,曹興誠等三人的行為,共觸犯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第三一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但因洩漏工商秘密罪屬告訴乃論,而聯電公司迄未提出告訴,所以檢方無從追訴此部分刑責。

而證交法第一七一條在去年4月間修正,增加了第一項第三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者,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新、舊法的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三名被告,所以檢方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刑法背信罪嫌論。

不過,因為曹興誠等三人所觸犯的背信和商業會計法兩罪間,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最後檢方依牽連犯,從重依違反商業會計法提起公訴,但所謂從重,也只是在罰金方面,兩者的刑度都是在六個月至五年,但刑法背信罰金最高三千元,商業會計法則是十五萬元。

檢察官:曹興誠 低估了法律

記者黃美珠/專訪

聯電和艦背信疑案承辦檢察官陳宏兆強調,本案中雖未查到有聯電資金流向和艦,但他認為,這應為曹興誠等佈局之初,就已注意到如何規避兩岸投資等相關法令的限制之故,不足為奇。但就人力、管理技術、客源等綜合研判,曹興誠等確實有背信等行為。

若不起訴 國家利益將崩盤

陳宏兆直言,檢察官的職責在於確認是否有人犯罪,且其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不在於檢討現行法律好或不好。本案經查確有犯罪行為,若不予起訴,那麼所有公司都可比照辦理,國家利益勢必崩盤。

陳宏兆說,他能理解曹等犯下本案的動機是在於佈局中國市場,但卻面臨大環境法律的限制。雖然如此,但這樣的行為既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就應面臨處罰;尤其聯電身為全球第二大晶圓製造廠,行事就應更光明磊落。他認為曹興誠等會犯本案,實在低估了法律。

六十五年次的陳宏兆,政大法律系畢業,雖是司訓所第四十二期的司法新血,但曾在國內知名的「理律」事務所內擔任受僱律師,嫻熟商事法律事件。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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