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观点】 宪政改革与国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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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任何一个国家要讨论宪政改革及国家定位时,我们应该先检讨现行宪法的国家定位规范有何缺失,才能了解未来应该如何进行宪政改革。

有人依据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认定宪法规范中华民国之领土依然包括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拥有之中国。然而于此应该强调的是,所谓“固有之疆域”本身就是模糊的概念,其所指为何便是争论之议题。退一步言,即使认定宪法第4条表示,中华民国之领土依然包括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拥有之中国大陆,此情形亦不表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之宪法可能宣称其领土及于其现在未现实占有之土地,然而此认知不代表此一国家与其宪法宣称领土所及之国家为同一国家,类似的规定只是一国之主观意愿,并不因此而改变客观事实。假设中华民国修宪将其领土扩及于日本及美国,是否即意谓着中华民国与日本及美国为同一国家?其在逻辑上及宪法理论上之无法成立是相当明显的,因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言提及,“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之一部分”,亦毫无宪法上之效力。

或许有人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所用之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代表着宪法认定海峡两岸为“一国两区”之情形。然而宪法规范不应只从文字表面作解释,而应探究其实质意念,所谓“一国两区”代表着海峡两岸现在为一个国家,只是分别为不同之法律区域,然而此论述有悖事实,如果现在海峡两岸为“一国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又何必积极主张“一国两制”,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的用语呈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特殊性,因为历史的纠葛,宪法增修条文不愿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民以一般外国人对待之,乃授权法律为特殊之规定,其为特殊的宪法规范,恰如丹麦与冰岛两国之间,因为特别历史背景,而于宪法上特别规范对方国家之人民的权利义务,亦如英国法律认定爱尔兰不是外国,并赋予爱尔兰人民权利之情形,这些国家之宪法亦未规范其他国家之人民,然而重点是即使这些国家之宪法有如此特别之宪法条文安排,却不至于使人认定其所规范之两个国家为一个国家之两个法律区域,同样地,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用语不应被解释为“一国两区”之意念,其所欲表达的实质意义,应是宪法增修条文认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特殊之历史情结,而为此特别之规定。

宪法有关国家定位之规定固然可以用国际法及宪法理论及解释来解决其所面临之困境,但是形式上之规定依然可能因为有人只依文字表面意义论述而误解之,要确实解决问题之方式最好在宪法中明文确定,因此未来中华民国宪改根本解决之方法是将现行宪法第4条、第119条、第120条、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等一并作修正,如此才能成为正常国家之第一步。当然,既使如此,依然必需面对国家名称之问题,就像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通过新宪法将国名改为“塞尔维亚与蒙特内哥罗”(Serbia and Montenegro)一样,当一个国家确认其不再是承继过去的国家,也申请为新的联合国会员国,其应有的国家定位便已形成,而更改国名则是其必然结果,或许中华民国之名称亦会是相似之发展情形,国家名称应由人民决定,而宪法规定则是重要的表达方式之一,当然也应该考虑为之。

  (本文由中央广播电台《台湾观点》节目提供,节目首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7时55分,网址为:http://www.rt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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