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於分發特定機關任用六年後,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現行條文規定,自一九九九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但未規定任職幾年後,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任職。
初審通過新增條文規定,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即分發特定機關任用六年後,得轉調其他行政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