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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震災損失 扣除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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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孫幗英台南報導)恆春近海百年強震,對南部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南區國稅局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的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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