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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無事一身輕?司法院:須遵守180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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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九日電)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今天表示,債務人一旦宣告破產,須遵守一百八十多項限制,包括不得出任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且信用評等也將受到影響,司法院有善盡告知當事人責任,以免債務人宣告破產反而後悔。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審查由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擬具「破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台北縣)質詢范光群指出,司法院有必要提醒債務人,一旦宣告破產,絕非無事一身輕,反而必須遵守一百八十多項限制,以免宣告破產又後悔。

范光群答復表示,依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宣告破產,不得出任建築師、律師、會計師,不得擔任或被聘請為調解人、仲裁人,不得出任專利代理人,不得遴選為民間公證人,也不得被民間團體或民間工商團體聘僱為會務人員。

他說,若已被民間團體或民間工商團體聘僱者應解聘,比如說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的會務人員,一旦宣告破產,即不得再受聘為該會與分會的聘僱人員,期貨經紀商也不得與宣告破產者簽訂期貨契約。

范光群指出,由於宣告破產者須遵守一百八十多項限制,司法院將彙整後向媒體說明,呼籲社會大眾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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