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歐洲商會籲謹慎評估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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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八日電)有鑑於各界積極推動破產法,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今天發表聯合聲明盼宜謹慎評估,聲明並指出,若為解決一時消費金融債務問題,急迫通過破產相關法案,未經仔細評估與研究,恐將得不償失。

這份聲明表示,以世界其他國家如美國、香港為鑑,破產制度如未經健全規劃,極可能遭濫用,也就是說,制訂適度的控管機制防止破產濫用與詐欺,降低道德風險,相當重要。而除了破產法之外,其他的機制也應建立,以鼓勵債務人採取具正面意義的解決方式,不要直接訴諸破產。

況且,不良的破產法可能造成信用緊縮、導致取得信用與服務的成本增加,如個人破產法容許債務被輕易免責,但卻缺少適當配套措施,各銀行將需對信用審查嚴格把關,以降低借款風險。這樣將造成許多借款者無法順利借款,或相關費用的上漲,進而恐引發一連串的影響,包括造成消費者信用危機、提高破產聲請率、迫使許多借貸者求助無門等。

尤其,授信的緊縮可能導致無擔保放款的業務回流地下經濟體系,加遽消費金融相關的社會問題;也可能導致消費率下滑、抑制整體經濟成長。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並表示,外資極有可能因台灣的金融業獲利前景未卜,躊躇不前。

所以,針對台灣目前推動破產法,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提出幾點建議,包含應在謹慎研究、評估各項利弊後,才可實施個人破產法。此外,任何有關法案皆應對債務人的更生有詳細規範,使建構更生核心價值時,也能防範道德風險與防止此制度被濫用或詐欺。

另外,銀行業應在工會及有關單位的監督下,持續改進並加強債務協商機制平台。協商案件目前將近80%的成功率實具鼓勵意義。對於聲請破產的負面效應,如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甚至可能造成取得專業資格的障礙等,也應廣為宣傳,以正視聽。

聲明並指出,台灣應借鏡他國經驗,避免重蹈覆轍。台灣應要求所有的債務人利用現有十分優惠的協商機制解決問題,並制訂時程、在未來三年內探討與修正破產法。同時,應明確告知債務人不可心存僥倖,因為破產會有代價與社會負面評價,聲請破產應為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而非快速容易的免債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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