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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人工生殖不能用境外輸入生殖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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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八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部分條文,重點包括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地位;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使用境外輸入的捐贈生殖細胞等;生殖胚胎須銷毀的條件,不包括受術夫妻的年齡。

衛環委員會這會期第二次審查人工生殖法草案,部分條文爭議仍大,審查速度緩慢,只有部分條文初審通過,其餘留待下次再審查。今天通過的草案部分條文重點包括:

受術病患實施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四等親內的旁系血親親屬間精子及卵子的結合。

考慮生殖細胞保存年限,及尊重受術夫妻意願及狀況,明定有下列情況時,醫療機構必須銷毀生殖胚胎: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銷毀、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及保存逾十年。

生殖胚胎的銷毀條件,原本行政院版本限定受術妻年滿五十歲、受術夫年滿六十歲,今天通過的條文考慮受術夫妻生育自主權,不限制受術夫妻的年齡。

實施人工生殖,不得使用專供研究用途的生殖細胞或胚胎;不得使用境外輸入的捐贈生殖細胞;不得以無性生殖方式為之;及不得選擇胚胎性別,但因遺傳疾病的原因不在此限。

醫療機構於受術妻懷孕後,應建議受例行的產前檢查,並視需要建議受術妻接受產前遺傳診斷。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的生殖細胞。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的精子受胎所生子女;或同意以夫的精子與他人捐贈的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妻受胎後,若發現受術夫妻婚姻無效的情形,其分娩所生的子女,視為受術夫妻的婚生子女。

人工生殖資料應建立完整的資料庫系統,醫療機構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及所採行的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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