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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P2P傳輸歌曲業者違法?立院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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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處理「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的草案規定,提供網路點對點 (P2P)傳輸業者若涉侵權與受有利益,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嚴重者可勒令歇業;但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要求提交朝野協商。

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為,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的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初審條文也規定,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視為具備侵害著作權的意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謝國樑(基隆市)於條文初審時表示,某些業者以免費提供電腦下載程式為號召,藉口收取手續與網路維修費等營利行為,利用網路平台,直接媒合上傳與下載著作權人的文字與影音著作,卻不願支付權利金給著作權人,嚴重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他說,有些網路平台業者故意誤導近百萬名付費善良用戶,讓用戶實質違法卻不自知,業者坐收暴利,卻不需負任何法律責任,有必要以法律規範。

經濟部次長施顏祥說,點對點(P2P)檔案分享軟體是中性的科技產品,不必然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若藉提供這種技術且積極教唆使他人在網際網路上交換音樂、電腦程式、電影、電子書等各種侵害著作權行為,並獲取利益,就應得到負面法律評價及處罰。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黨團(朝野)協商,議案自交黨團協商超過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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