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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黎世產險違反保險法 金管會罰鍰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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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蘇黎世產險因分別違反兩項保險法令,包括商品未依規定送審,及購買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超過35%上限,各處以新台幣60萬元與90萬元罰鍰,總計150萬元罰鍰。

金管會在金融檢查蘇黎世產物時,發現蘇黎世產險公司承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特別約定事項的廣告招牌責任附加條款,未切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核備程序辦理,與先前核准附加條款內容不合,與保險法第144條規定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不合,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60萬元罰鍰。

另外,蘇黎世產物在民國94年1月28日買入無擔保普通公司債7千萬元,帳列「其他預付款」科目,而未以投資相關科目列帳,且加計「其他預付款」與所投資股票及公司債金額合計占蘇黎世(93)年度結算資金的38.1%,與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2項35%上限的規定不符合,因此處9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鑑於保險業者保險商品銷售及資金運用,常有違反法令,因此,保險業者應加強法令遵循,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經營。

至於蘇黎世產險違反投資有價證券超過35%上限規定,是否限時改善?張秀蓮說,未改善前,其業務開放將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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