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均:未开封的个人历史档案<四>

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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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0日讯】5、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均,男,  年 月 日生于广西崇左,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信阳市供销社棉麻公司干部,住信阳市供销社棉麻公司家属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1999年7月17日被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永军,信阳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起<199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章、代理检察员曾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均及其辩护人郑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均以造谣、诽谤的手段,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扣社会主义制度及共产党领导的文章、企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具体事实:

<一>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安均收听“美国之音”广播电台节目后,即与该广播电台联络,告诉其家的电话号码。之后,被司法机关列为专案控制对象的高洪明、江棋生、王德丰、刘贤斌、姜力均、王荣清等人先后与安进行联系。1999年5月13日,被告人安均以传真的方式给北京市高洪明发了题为<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文章。该文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对人民实行暴力统治,人治,一党专制”、“导致中国经济的大倒退和社会的大倒退”。

为支持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出示并宣读安均999年5月13日发给高洪明的传真件,以证实1999年5月13日安均给高洪明发了题为<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传真;2、宣读北京市公安局第一处的证明。以证实传真件<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系北京市公安局第一处传唤专案对像高洪明时,高提交的;3、宣读高洪明的证言。以证实1999年三、四月份,安均曾给高洪明发过几份传真材料;4、宣读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文鉴字<1999>第13号笔迹鉴定。以证实<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传真件字迹系安均所写;5、宣读被告人安均的2份供述。以证实安均供述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向“美国之音”广播电台提供其家电话号码后,全国各地陆陆续续有人给其打电话,其曾给北京市高洪明发1份<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传真。

<二>1999年5月15日,被告人安均以传真的方式给北京市江棋生发了题为<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的文章。该文诬蔑我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了专制暴力、邪恶政权的保护神”。

为支持这一指控,公诉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出示并宣读安均1999年5月15日发给江棋生的传真的复印件。以证实1999年5月15 日安均给江棋生发了题为<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的传真;2、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的证明。以证实传真件<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系北京市公安局七处自江棋生家搜查获取的;3、宣读王荣清的证言。以证实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后二三天,安均给王荣清发了1份传真;4、宣读马晓明的证言。以证实安均曾给马晓明发过<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传真件;5、宣读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文鉴字<1999>第13号笔迹鉴定。以证实<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传真复印件字迹系安均所写。

<三>1999年5月17日,被告人安均以传真的方式给北京市江棋生发了题为<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的文章。该文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党指挥枪,枪指挥政的暴力统治”。

为支持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出示并宣读从安均住处扣押的传真手稿。以证实该手稿系安均1999年5月17日发给江棋生<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传真的手稿;2、宣读信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证实<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传真手稿系公安机关从安均住处扣押的;3、出示并宣读安均1999年5月17日安均给江棋生发了题为<中国反暴力信息2号,五十载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的传真;4、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的证明。以证实传真件<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系北京市公安局七处自江棋生家搜查获取的;5、宣读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文鉴字<1999>第13号笔迹鉴定。以证实<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的传真手稿,传真复印件字迹安均所写。

<四>1999年5月29日,被告人安均以传真的方式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王荣清,北京市高洪明、四川省刘贤斌、辽宁省抚顺市王德丰等人发了题为<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的文章。该文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专制”并宣称绝不再与所谓“专制”同行,告别“专制”。

为支持这一指控,公诉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出示并宣读安均1999年5月29日发给高洪明、刘贤斌的打印、传真复印件、手稿传真件及复印件。以证实1999年5月29日安均给高洪明,刘贤斌发了题为<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的传真;2、宣读北京市公安局第一处的证明、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的证明。以证实传真件<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分别系北京市公安局第一处传唤专案对像高洪明时高提交的,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从刘贤斌住处搜查所获;3、宣读王荣清、高洪明、马晓明的证言。以证实安均给王荣清、高洪明、马晓明发了<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传真;4、宣读并出示姜力均1999年6月 11日给安均发的传真信函。以证实姜力均收到安均发的<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传真;5、宣读信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证实姜力均发给安均的传真信函系信阳市公安局从安均住处扣押的。

被告人安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挥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安均辩称其确将其家电话号码告诉“美国之音”广播电台,之后,高洪明等人即与其联系。但高洪明等人通过“美国之音”广播电台知道其家电话号码,公诉机关未提供任何证据。高洪明等人系专案对象,其并不知晓。只给马晓明发过反腐败方面的传真,没有发过关于反暴力方面的传真。从未给王荣清发过传真。前三份传真,仅是个人的一些看法,传真给对方,是让对方修改的,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主观上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第四份传真是纪念孙中山先生护法运动82周年,其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未超越法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安均发的传真都具有特定的对象,没有向社会散布,被告人安均主观方面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传真的内容仅是言词过激。

经审理查明:

<一>199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安均收听“美国之音”广播电台节目后,即电话与该电台联系,告诉其家的电话号码。之后,被司法机关列为专案控制对象的高洪明、江棋生、王德丰、刘贤斌、姜力均、王荣清等人先后与安均进行联系。1999年5月13日,被告人安均给北京市高洪明发了<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的传真。该文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是“对人民实行暴力统治,人治,一党专制”、叫嚣“共产主义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是对立的”、“导致中国经济的大倒退和社会的大倒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下列证据证实:1、安均1999年5月13日发给高洪明的传真件<挥这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当庭出示经被告人安均辨认系其发给高洪明的传真无疑;当庭宣读传真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相一致;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文鉴字<1999>第13号笔迹鉴定,该传真件系被告人安均所写;2、北京市公安局第一处的证明。证实传真件<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系该处传唤专案对像高洪明时,高提交的;3、高洪明的证言。证实1999年三、四月份,安均曾给其发过几份传真材料;4、被告人安均 1999年7月17日、8月26日两次供述,其在供词中称“去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我在美国之音广播电台经济论坛上公布我的电话号码后,全国各地陆陆续续的有人给我打电话”、“<挥之不去的文革魔影,二十年经济改革,中国人仍未走出文革的怪圈>传真,我只发了1份,给北京的高洪明发的”。

被告人安均辩称,高洪明等人通过“美国之音”广播电台知道其家电话号码,公诉机关未提供任何证据及高洪明等人系专案对象,其并不知晓的理由,经查,起诉书并未指控高洪明等人是通过“美国之音”广播电台知悉被告人安均家电话号码,也未指控被告人安均知道高洪明等人系专案对象。

<二>1999年5月15日,被告人安均给北京市江棋生发了<中国发暴力观察声明>的传真。该文诬蔑我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了专制、暴力、邪恶政权的保护神”,叫嚣我国政府“除了能够暂时延缓政治体制改革的到来,保住集权专制暴力统治,维护腐败,阻碍国企改革的到来,保住集权专制暴力统治,维护腐败,阻碍国企改革,破坏依法治国的正常进行,杀伤国内本已十分虚弱的经济,还能为中国人民、为中华民族带来什么好处?中国人民被欺骗被愚弄的时代结束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下列证据证实:1、安均1999年5月15日发给江棋生的传真件<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的复印件。当庭出示经被告人安均辨认系其发给江棋生的传真无疑;当庭宣读传真复印件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相一致;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文鉴字<1999>第13号笔迹鉴定,该传真件系被告人安均所写;2、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的证明。证实传真件<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系该处自江棋生家搜查获取的。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王荣清、马晓明的证言,虽然王荣清证实北约轰炸中国驻南使馆后的二、三天,安均给其发过传真件,马晓明证实安均曾给其发过传真件<中国反暴力观察声明>。但被告人安均始终否认给王荣清、马晓明发过该传真,王荣清、马晓明也未能提交该传真件。故被告人安均关于未给王荣清、马晓明发过该传真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

<三>1999年5月17日,被告人安均给北京市江棋生发了<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的传真。该文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党指挥枪,枪指挥政的暴力统治”、宣称所谓的“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全面到来”、捏造“任何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被暴力剥夺”。“对不同政见者干脆关押或枪毙”的谣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从安均住处扣押的<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传真手稿。当庭出示经被告人安均辨认系其1999年5月17日发给江棋生<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传真的手稿无疑;当庭宣读手稿内容与起诉指控的内容相一致;信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手稿系该局从安均住处扣押的;2、安均1999年5月17日发给江棋生的传真<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的复印件,当庭出示经被告人安均辨认系其1999年5月17日发给江棋生的传真无疑;当庭宣读传真复印件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传真手稿的内容相一致;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的证明。证实该传真件系该处自江棋生家中搜查获取的;3、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文鉴字<1999>第13号笔迹鉴定。证实<中国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五十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的传真手稿、传真复印件字迹系安均所写。

<四>1999年5月29日,被告人安均分别给北京市高洪明、四川省遂宁市刘贤斌、辽宁省抚顺市王德丰发了<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纪念孙中山先生护法运动82周年>的传真。该文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专制”宣称绝不与“专制”同行,告别“专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安均1999年5月29日发给高洪明、刘贤斌的传真件<二十一世纪,我与南投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的原件、复印件及打印复印件。当庭出示经被告人安均辨认系其发给高洪明、刘贤斌的传真无疑;当庭宣读传真件、复印件及打印复印件,在者是同一内容,且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相一致;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技文鉴字<1999>第13号笔迹鉴定,该手稿传真件系被告人安均所写; 2、北京市公安局第一处的证明。证实传真件<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系该处传唤专案对像高洪明时,高提交的; 3、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证明,证实传真<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的手稿件、打印件,系该队从刘贤斌住处搜查所获;4、高洪明、马晓明的证言。证实曾收到安均发的<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传真件;5、姜力均 1999年6月11日给安均发的传真信函。当庭出示经被告人安均辨认系姜力均发给其的传真信函无疑;信阳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该信涵是该局从安均住处扣押的;当庭宣读传真信函,该信函证实姜力均收到安均发的<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传真;6、被告人安均当庭供述,其曾给王德丰发过<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高,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传真,姜力均从王德丰处得到这份传真;7、姜力均1999年6月 11日给安均的传真信函上,确有“王德丰”署名。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王荣清的证言,虽然王荣清证实安均曾给其发过该传真件<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呼吁全球华人联合行动和平护法宣言>,但被告人安均始终否认给王荣清发过该传真,王荣清也未能提交该传真件,故被告人安均关于未给王荣清发过该传真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安均将第四份传真发给浙江省杭州市王荣清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安均以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安均辩称,前三份传真,仅是个人的一些看法,传真给对方,是让对方修改,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主观上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第四份传真是纪念孙中山先生护法运动82周年。其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未超越法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安均主观方面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传真的内容仅是言词过激的理由。经查,高洪明证实安均给其发传真,是让其宣传或征集签名;江棋生证实安均给其发传真,是让其征集签名,故被告人安均辩称传真给对方,是让对方修改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安均以造谣、诽谤的方式,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暴力、专制统治、人治,一党专制,诬蔑中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专制、暴力、邪恶政权的保护神,诽谤共产主义教育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是根本对立的,制造“对不同政见者关押或枪毙”、“任何言论、集会、出版、结社自由都被暴力剥夺”等谣言,利用现代电子传媒手段--传真,宣传、鼓动、叫嚣“五十载暴力统治的结果期正在到来”、“中国人民被欺骗被愚弄的时代结束了”、“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充分体现被告人安均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故被告人安均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安均主观上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传真的内容仅是言词过激等辩解理由不能破成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利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被告人安均以造谣、诽谤的方式,诋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律。故被告人安均辩称其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要得,并未超越法律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56条第一款、第 55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7月17日至2003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主刑执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齐秀

代理审判员  杨荣光

代理审判员  汪中

2000年4月5日

书记员  宋卫华

盖章

(未完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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