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裁定共同社须赔偿名誉受损孟加拉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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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日本东京地院今天裁定,共同通讯社必须赔偿名誉遭到共同社损伤的孟加拉商人,一百六十五万日圆,大约四十七万台币。

共同社是日本最大的通讯社,在日本有两百五十五个客户,包括报纸、电台和电视台。共同社在两千零四年5月报导说,公司在东京的孟加拉商人﹝希姆﹞跟凯达组织有关。﹝希姆﹞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要共同社赔偿他一千一百万日圆。

共同社辩称,日本警方逮捕﹝希姆﹞以后,他们才报导﹝希姆﹞和凯达有关。警方经过四十三天的调查,发现﹝希姆﹞只是非法雇用了两名外劳,判他罚锾处分以后将他释放。共同社也都据实报导。但是承审法官认定,认定共同社妨害了﹝希姆﹞的名誉,裁定共同社必须赔偿﹝希姆﹞一百六十五万日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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