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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棄養老人罰3到15萬元並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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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老人福利法,明訂依法令或契約對老人有照顧義務之人,若遺棄、傷害、虐待、留置於安養機構不理等情形,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告姓名。

「老人福利法」初頒於一九八0年,一九九七年進行第一次修正,歷經十年後,因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已佔總人口數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為滿足老人生活需求,符合「聯合國老人綱領」提出的「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原則再次翻修。

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不分區)在通過修法後表示,這只是確認老人應享有各項公民權利,老人長期照顧設施、國民年金制度等配套措施才是老人福利法能否落實的關鍵,仍有待立法院不分朝野共同努力。

修正後的老人福利法納入不少先進觀念及預防措施,如雇主不得歧視老年員工、政府得代老人聲請禁治產宣告以確保財產安全、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及增設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服務設施等,讓老人照顧符合「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為解決私立安養機構未善盡照顧責任,對老人生活產生危害,修正條文明訂老人福利機構必須要與入住的老人、以及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確規範義務關係,以免事後卸責,保障老人入住權益,並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旦安養機構發生虐待老人或知情不報、提供不安全環境及不衛生的飲食,將被處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金,並可以連續處罰。

子女或已簽訂契約的安養機構棄養、虐待、傷害、留置不理會老人,依法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涉及刑法還要移送法辦。如果情節嚴重,還可對負責照顧老人者進行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家庭教育輔導,不參加者可罰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金,並得連續處罰。

院會還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應在一年內,於直轄市及各縣市擇定十處地點,試辦失智老人團體家屋(Group Home)服務設施,以為日後擴大試辦、推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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