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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學校設施供校外人士收費使用 不能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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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現在不少學校都設有游泳池、停車場等設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提供校內教職人員與學生收費使用,可免徵營業稅,但若提供校外人士使用,則不能適用免稅。

國稅局表示,過去學校的停車場被認定非學校辦理教學、實習、研究及提供學生使用的必要設備。因此,學校提供停車場給教職員工、學生或校外人士使用,不被認定為「教育勞務」範疇,所收取的費用也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汽、機車已普遍成為學生的交通工具,且教育部也認定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所使用的停車場,與學校其他設施,如教室、辦公室、各類室內外體育設施,包含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等,都屬學校正常經營的重要必備設施。

也就是說,學校停車場費用收取,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可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然而,國稅局也指出,雖然目前財政部已重新核釋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等設施給學生、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免徵營業稅;但若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根據現行規定,不能適用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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