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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文建會是台灣民主紀念館唯一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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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二十三日電)台北市政府欲直接指定台灣民主紀念園區為市定古蹟,並列主管機關,教育部今天強調,文建會十一月六日審議通過教育部申請台灣民主紀念園區指定國定古蹟,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同一古蹟不應同時有兩個以上的主管機關,因此文建會才是台灣民主紀念園區唯一主管機關。

教育部今天發布新聞指出,依文資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定三類」,也就是說,同一古蹟的主管機關必為以上三者其中之一,不容併存,才能使權責明確。

教育部並指出,「文資法施行細則」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修正時刪除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原規定的「前項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直轄市定、縣(市)政府應即公告解除其原有之指定。」

另外,根據「文資法」第五條規定,文化資產跨越兩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轄區,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商定,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教育部強調,即使是跨縣市的文化資產,也沒有不同機關「共同」擔任主管機關,形成所謂「共同管理」的情形;更何況台灣民主紀念館已由中央指定為國定古蹟。

台北市如果再直接自行指定台灣民主紀念館為「市定古蹟」,乃是屬於古蹟類別之變更,教育部認為,除應符合法定要件,並應經過文建會核准,不應由台北市政府自行決定。換句話說,台灣民主紀念館經指定為「國定古蹟」後,台北市就不得再自行指定為「市定古蹟」。

教育部再次強調,台灣民主紀念館經指定為「國定古蹟」,是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認定台灣民主紀念館與台灣民主運動及社會運動之發展息息相關,內含重要的歷史文化意義,合於國定古蹟的價值意義,其精神與程程序,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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