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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第8回 重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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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文居、蔡民一、蔡宗勳/台南報導〕家住嘉義的男子蔡旭洲酒後駕車一犯再犯,7年內被查獲8次,刑期愈判愈重,最後一次是今年6月29日,酒後騎車赴警局洽公而自投羅網,現正服第七次酒駕的徒刑,第八次的酒駕昨又被台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重判最高的一年徒刑。

醉兒屢犯 母親無奈

蔡旭洲的母親甚感無奈,不願多說,蔡旭洲的弟弟則指出,哥哥在退伍前一次車禍,腦部嚴重受創,術後只要一喝酒就會出現怪異的舉動。

目前人在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服刑中的蔡旭洲(42歲 ),從民國89年起至今年6月止被查獲8次酒駕,全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前5次的刑度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第六次,被告酒駕又被查獲,法官認為被告一犯再犯,不知悔改,因此判處有期徒刑9月,不再給予易科罰金,豈知被告於95年3月徒刑執行完畢,翌年又再犯,而被判刑10月。

其中,第七次是在今年4月14日,蔡旭洲於嘉義義竹鄉的住家飲用維士比加米酒,騎機車行經嘉172線時,被警方攔檢查獲,酒測值達1.14,全案甫於今年6月22日經嘉義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事隔一週,被告蔡旭洲又於今年6月29日下午2時許,在住家飲用維土比,晚上7時,因接獲南縣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員警電話,通知尋獲他通報失蹤人口的妻子,而酒後騎著摩托車從住家前往下營分駐所,因全身酒氣,被警方測得其酒測值為1.05,遭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根據台灣刑法185條之3,酒後不能安全駕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法官認為被告有7次酒駕前科,一再犯案,顯然輕度刑責已不足以警惕被告,因此重判最高的一年徒刑,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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