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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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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電)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農委會、內政部、交通部、退輔會今天會銜發佈實施「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提供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利用自然資源時,能與原住民族協商,取得共識,並進一步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減少衝突與抗爭,以順利推動政務。

前述共管機制依法由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專家學者與資源治理機關共推代表組成,且當地原住民代表應由當地原民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共管會任務主要提供當地原住民族有直接參與資源治理機關中長程計畫、年度計畫、各項資源治理等業務興革的機會,所提建議供治理機關研訂政策時參考。

這項辦法發佈記者會在行政院原民會一樓大廳舉行,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主持。

夷將‧拔路兒說,2005年二月公佈實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施行後三年內應制定相關法令,因此研訂「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草案,經多次研商協調獲得共識發佈實施,顯示政府推動原基法的決心。

他指出,原基法第二十條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代表政府重視保障原民基本權利與落實民族平等的具體政策,也是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地區生態資源保護及尊重原住民傳統生活慣習的起點;而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內容就是以「徵得原住民族事前同意」及「事後共管」為規範基礎,以落實原住民擁有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

夷將又說,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研訂是「由下而上」的民主精神,透過巡迴全國的原住民部落公聽會,結合生物學、法學、民族學、文化等學術領域學者專家參與擬定,並經數次跨部會研商,充分體現「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核心關懷與保障原住民傳統生態智慧的美意,是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可缺的配套方案。

他表示,這項辦法在文字上雖未能作出「實質共管」的強勢規定,但精神仍期望以「共同管理」為長遠追求的目標,也就是說,短期內先從成立「共管會」,從「參與」做起,讓當地原住民有參與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的管道,由於是新創設的法規,將於執行一段時間後檢討,如有需要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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