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原住民族地区资源共同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电)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农委会、内政部、交通部、退辅会今天会衔发布实施“原住民族地区资源共同管理办法”,提供各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原住民族地区利用自然资源时,能与原住民族协商,取得共识,并进一步建立共同管理机制,减少冲突与抗争,以顺利推动政务。

前述共管机制依法由当地原住民族代表、专家学者与资源治理机关共推代表组成,且当地原住民代表应由当地原民部落推举,其人数应达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共管会任务主要提供当地原住民族有直接参与资源治理机关中长程计划、年度计划、各项资源治理等业务兴革的机会,所提建议供治理机关研订政策时参考。

这项办法发布记者会在行政院原民会一楼大厅举行,由原民会主任委员夷将‧拔路儿(Icyang Parod)主持。

夷将‧拔路儿说,2005年二月公布实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规定施行后三年内应制定相关法令,因此研订“原住民族地区资源共同管理办法”草案,经多次研商协调获得共识发布实施,显示政府推动原基法的决心。

他指出,原基法第二十条明定“政府承认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代表政府重视保障原民基本权利与落实民族平等的具体政策,也是对于台湾原住民族地区生态资源保护及尊重原住民传统生活惯习的起点;而依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资源共同管理办法”,内容就是以“征得原住民族事前同意”及“事后共管”为规范基础,以落实原住民拥有土地与自然资源的权利。

夷将又说,原住民族地区资源共同管理办法研订是“由下而上”的民主精神,透过巡回全国的原住民部落公听会,结合生物学、法学、民族学、文化等学术领域学者专家参与拟定,并经数次跨部会研商,充分体现“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核心关怀与保障原住民传统生态智慧的美意,是落实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可缺的配套方案。

他表示,这项办法在文字上虽未能作出“实质共管”的强势规定,但精神仍期望以“共同管理”为长远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短期内先从成立“共管会”,从“参与”做起,让当地原住民有参与自然资源经营管理的管道,由于是新创设的法规,将于执行一段时间后检讨,如有需要将修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