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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公設地規避贈與稅 須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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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對以公設地規避贈與稅,經補稅提起行政救濟的案件,已有32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可見行政法院支持補稅的處分。南區轄區內應核課贈與稅者共有232件,贈與稅額新台幣5億2000餘萬元;提起行政救濟案件已繳納稅款為2億85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說明,1999年至2003年間查獲轄內土地代書及其客戶,以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規避贈與稅的媒介,包括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高價買回;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交換,及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及建地的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子女取得整筆建地。

國稅局指出,因上述行為的經濟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報經財政部核示應課徵贈與稅後,清查轄內這類案件,應課贈與稅者共232件,贈與稅額5億2千餘萬元。

不過,其中150件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截至11月底有94件已核課確定,其中8件是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24件是最高行政法院裁決確定。另外,邱政茂補充,財政部是在2002年發布解釋令,因此,發布解釋令後再查獲上述的規避贈與稅案件,須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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