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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同學1把 賠54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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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全國學生家長要留意了!1名小學生從背後推同學1把、致同學跌倒受到嚴重傷害,賠償代價高達549萬多元!

這起校園安全憾事發生在嘉義地區某國小,呂姓小學生從後推黃姓同學,致黃生倒地脊髓損傷、四肢癱瘓,黃生家長向法院求償800多萬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黃生須自負3成疾病責任,判呂生與其父母連帶賠償549萬多元。

受害的黃生與其雙親主張,黃生與呂生兩人在校幫忙資源回收,呂生趁黃生不注意從背後推黃生1下,致黃生跌倒,造成黃生頸椎挫傷併發脊髓神經損傷與四肢癱瘓的重大傷害。

黃生家人表示,呂生已經少年法庭裁定訓誡,並需假日生活輔導;黃生受此傷害,估算一生所需醫療、精神受創與成年後無法工作的損失,共須向呂生及其父母求償862萬多元。

呂生與其父母則說,該意外發生是黃生先出手推呂生,呂生再反推黃生,迄今黃生已可持柺杖慢步行走,且黃生頸椎生有相當大的腫瘤,深入脊髓壓迫神經,此腫瘤破裂也會造成癱瘓,依衡平與誠信原則,應有民法過失相抵的適用,且呂生家境不佳,盼減少賠償金額。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定原應賠784萬多元,但從黃生受傷程度與其罹有頸椎腫瘤疾病的特殊性,嚴重性產生類似過失程度應自負3成責任,判呂生賠549萬多元,該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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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講解 民法過失相抵與衡平原則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身兼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長的律師吳信賢表示,所謂「過失相抵」規定,在民法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以呂生與黃生傷害糾紛案例來看,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核算受傷的黃生應獲賠784萬多元,然而法官以黃生罹患腫瘤疾病有其特殊性、嚴重性,與所受傷勢有關連,認為黃生須為此疾病自負類似「過失」的3成責任,因此判呂生賠549萬多元,即過失相抵規定的類推適用。

至於「衡平原則」的適用問題?吳信賢舉例說,如甲在車禍中受傷送醫治療,理應向肇事的乙求償醫療費,因甲未提出醫療費等收據,法官若援用嚴格證據法則,因甲提不出證據,可判甲不得求償;但實際上,甲確有受傷送醫事實,法官即可依衡平原則,判乙酌予理賠甲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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