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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正刑事訴訟法 微罪一審無須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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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五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擴張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調整法官獨任審判範圍。未來較輕微案件審理,一審時僅由一位法官承審即可,無須三位法官合議,節省開庭時間。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修正條文改為,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清(不分區)等認為,第一審改採合議制主要為落實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使訴訟結構可調整為金字塔狀,減少案件上訴至二、三審的量,但相關配套修法未完成,造成第一審法官每天都在開庭,沒時間寫判決書,有必要修正。

此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鑑於第一審採全面合議仍有其重要性,修文修正後,就通常審判程序在地方法院原則上行獨任審判部份 (即同法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案件) ,應於六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施行同時,修正回復全面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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