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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政黨提名總統得票率須過5%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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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明訂政黨於最近一次總統選舉或不分區和僑選立委選舉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下屆總統選舉才可提名候選人,以因應立委選制變革。

現行正副總統選罷法規定,政黨於最近一次總統或立委選舉,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下屆總統選舉才可再提名候選人;二個以上政黨推薦一組的正副總統,則以政黨推薦數除以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

但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說明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委自第七屆起,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立委選舉改依政黨名單投票,政黨得票採計方式與先前不同,現行法令有必要配合憲法予以修正。

全案經內政委員會上午討論後初步決議,往後政黨於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舉,或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才可於下屆總統選舉提名候選人;若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正副總統人選,以推薦政黨數除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

但考量最接近年底立委選舉的第六屆立委選舉,全國不分區與僑選立委選舉未採政黨名單投票,另增修若第六屆立委選舉,政黨提名的區域和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門檻,可提名總統副總統人選。

此外,現行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者,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經討論後初步決議,修正為改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不再科以刑責。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張慶惠(不分區)裁定,全案無須交朝野協商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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