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海关控告红磡珠宝店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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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明报新闻网2007年4月13日报导)海关落案起诉一间位于红磡珠宝店的一名31岁男负责人两项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罪名

控罪包括一项入口及一项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以作商业用途的罪名。

海关亦会稍后票控该店铺同样罪名,并加控一项没有在店铺内展示《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所要求的告示的罪名。有关案件将于四月十九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聆讯。

海关人员在四月六日的巡查行动中,在该间名为“钻工业”的珠宝店检获合共1,807件刻有“ITALY”字样的镀金戒指、吊坠、颈炼、手链、耳环及胸针。货品零售价值约140万元。

调查显示产品在中国内地制造,并非在意大利,涉嫌触犯《商品说明条例》。

另外,海关人员发现该店铺并没有依照《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的要求在店内展示告示。按照《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和《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在商业买卖过程中供应的黄金或白金制品,必须附有黄金或白金含量纯度的标记。售出的黄金或白金制品必须附有售出制品资料及纯度标记的发票或收据。供应商亦需要在供应地点张贴告示,展示法令的规定。

任何人士违反该两条法令,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士售卖冒牌或有虚假达至关键程度商品说明的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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