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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攝護腺發現肺病變未告知病患 未告知兩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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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日電)江姓男子2002年五月因攝護腺肥大到台南奇美醫院開刀,手術前泌尿科主任邱文祥基於手術及用藥安全,做了胸部X光檢查,事後發現有病變卻未告知病患。之後江某久咳不癒進一步檢查,始知已肺癌第四期,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台北地院近期判邱文祥與醫院應賠償兩百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奇美醫院在2002年五月十七日完成的胸部X光報告中,發現江姓男子(五十七歲)右肺有軟組織結節、左上肺纖維化及發炎性結節,但卻未告訴病患;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次做胸部X光報告,更載明「建議進一步檢查」,但邱文祥仍未將這個結果告知江某。

直到2004年年底,江某久咳不癒,進一步檢查才發現已罹患肺癌惡化到第四期,存活率由更由原本的七、八成,降到不到百分之一。江某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邱文祥、奇美醫院求償新台幣兩百萬元。

邱文祥法庭上答辯表示,他幫病患兩度進行攝護腺肥大開刀手術,並沒有進行肺部腫瘤手術,肺腫瘤也非攝護腺肥大所引起,兩者並無因果關係,也並沒有違反醫師法等情事。

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病患手術前做了X光檢查,依一般公認的醫療行為準則,邱文祥雖沒有義務就X光檢查結果判讀,但仍應完整且忠實將檢查結果與建議告知病患。致江某延遲診斷肺癌病灶達十一個月,雖經外科切除惡性腫瘤後復發,化學治療無效。因此判邱文祥與奇美醫院賠江某兩百萬。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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