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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摄护腺发现肺病变未告知病患 未告知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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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日电)江姓男子2002年五月因摄护腺肥大到台南奇美医院开刀,手术前泌尿科主任邱文祥基于手术及用药安全,做了胸部X光检查,事后发现有病变却未告知病患。之后江某久咳不愈进一步检查,始知已肺癌第四期,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偿,台北地院近期判邱文祥与医院应赔偿两百万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奇美医院在2002年五月十七日完成的胸部X光报告中,发现江姓男子(五十七岁)右肺有软组织结节、左上肺纤维化及发炎性结节,但却未告诉病患;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次做胸部X光报告,更载明“建议进一步检查”,但邱文祥仍未将这个结果告知江某。

直到2004年年底,江某久咳不愈,进一步检查才发现已罹患肺癌恶化到第四期,存活率由更由原本的七、八成,降到不到百分之一。江某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邱文祥、奇美医院求偿新台币两百万元。

邱文祥法庭上答辩表示,他帮病患两度进行摄护腺肥大开刀手术,并没有进行肺部肿瘤手术,肺肿瘤也非摄护腺肥大所引起,两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没有违反医师法等情事。

但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病患手术前做了X光检查,依一般公认的医疗行为准则,邱文祥虽没有义务就X光检查结果判读,但仍应完整且忠实将检查结果与建议告知病患。致江某延迟诊断肺癌病灶达十一个月,虽经外科切除恶性肿瘤后复发,化学治疗无效。因此判邱文祥与奇美医院赔江某两百万。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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