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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通過 旅客帶高風險食品應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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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六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旅客攜帶具有高度風險的國外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入境,應檢附相關衛生證明文件申報,違反規定,沒入銷毀;中央機關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必要,得以限制散裝食品販售地點、方式或要求標示原產地。

行政院院會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張俊雄請衛生署積極向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張俊雄表示,這次修法,除明列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規範,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外,也強化一般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廣告的管理,更賦予主管機關管制入境旅客攜帶高風險食品的法源依據,為全民健康作好把關工作,符合社會各界對食品衛生安全的高度期待。

他說,去年十月間發生入境旅客攜帶中國大陸大閘蟹等相關問題以來,經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研擬多項具體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後,目前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上,已強化各級政府機關的橫向與縱向機制,同時透過科學風險評估,加強產品源頭管理,持續對業者進行監督與輔導,也積極對消費者進行教育宣導,並以明快的速度處理食品安全事件,成效顯著,值得肯定。

考量特殊營養食品的不當使用,危害健康的程度較一般食品高,草案明確定義「特殊營養食品」,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素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的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提供經醫師診斷為特定疾病病人的營養需求,且不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的病人用食品等。

草案明定,國外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對民眾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的衛生證明文件申報;對民眾的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違反規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沒入銷毀。

草案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的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違反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草案規定,為避免對特殊營養需求對象及一般民眾的身體或健康造成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的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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