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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的移民之路(一)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EB-1)简介

温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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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讯】众所周知,美国政府一直着力于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平台,以最大限度的帮助他们发挥各自的才能,为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贡献出他们的力量,这一点在美国的各项政策中都有充份的体现,移民政策当然也不例外。在美国的移民体系中,专门为杰出人才开辟了一条移民美国的途径—那就是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EB- 1)。
  
EB-1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各领域的杰出人才到美国来,并给他们提供一条获得合法身份的途径,以便更好的为美国的发展做出贡献。具体而言,EB-1包括三个子类﹕具有特殊才能者(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跨国公司行政人员和经理(EB-1(c))。
  
EB-1(a)主要针对的是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这种特殊才能主要体现在他们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达到了顶尖级成就。对这一类人才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曾经获得过国际上广泛承认的奖项,如诺贝尔奖,或者是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项条件中的三项。除此之外,移民法还要求该申请人证明其赴美后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工作。因此,凡是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且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以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申请,而不仅仅局限于某几个领域之内。
  
EB-1(b)即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主要针对的是在某些科学或者学术领域内获得国际性认可的杰出人士。这类人才不仅包括在高校任职、就读或进行科研的人士,也包括其他机构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申请EB-1(b)要求申请人在自己从事的领域内至少有三年的研究或者教学经验。这一子类与EB -1(a)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类申请需要美国雇主帮助提交申请,并且表明愿意为该受益人提供一个永久性的工作。
  
EB-1(c)是为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经理设立的,因此,这一子类也是需要有雇主帮助提交申请的。并且,该子类对雇主和申请人都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对于雇主而言,该雇主必须是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或者是在海外有分公司的美国公司,并且该公司在美国成立一年以上 ﹔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而言,申请人必须在该跨国公司的海外公司或者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关联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理一年以上。
  
总的来说,EB-1对于杰出人才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申请程序中免去了申请劳工纸这一步,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民申请的时间,再加上该类职业移民不用花上很长的时间去等待配额,使得杰出人才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从而更加专心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这对于美国的发展与杰出人才个人的发展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移民法上对于杰出人才的界定有一套独立的体系,这和我们通常对于杰出人才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那么EB-1中每一子类对于申请者究竟有什么样的要求呢﹖怎样的人才才符合移民法所界定的杰出人才呢﹖我们将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对每一子类作出更为详细的介绍。
  
本文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有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温勇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3166 Chestnut Drive, Suite 168, Atlanta, GA 30340。联络电话770-481-0609﹔传真﹕770-481-0597﹔网址: www.attorneyliu.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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