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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費用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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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越來越多產婦選擇到坐月子中心坐月子,不過,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給付坐月子中心支出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審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將坐月子中心費用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者為限。

因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生產支付與符合上述規定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用皆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不過,國稅局指出,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則非屬所得稅法規範的醫療院、所,所支付費用無關醫療行為,因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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