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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费用不得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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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电)越来越多产妇选择到坐月子中心坐月子,不过,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给付坐月子中心支出不得列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

国税局表示,审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时,发现部分纳税义务人将坐月子中心费用列报为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

依据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医药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医院者为限。

因此,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生产支付与符合上述规定医疗院、所的医药及生育费用皆可列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

不过,国税局指出,从事产妇膳食服务及初生婴儿看护“坐月子中心”,向产妇或婴儿家长收取膳食费或服务报酬,则非属所得税法规范的医疗院、所,所支付费用无关医疗行为,因此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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