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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換股比例 財部︰要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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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新金與彰化銀行換股案,彰銀董事會討論換股比例時,台新金派任彰銀的董事是否須迴避?對此,財政部與金管會不同調,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前天說: 「不必迴避。」但財政部次長劉燈城昨天表示:「跟利益有關的應該要迴避。」

根據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但企業併購法第18條則規定:「…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對於台新金與彰銀換股比例是否應利益迴避,彰銀去年底曾去函詢問金管會,金管會因此發文詢問經濟部,經濟部則回函金管會,目前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只針對合併案,並不包括換股案,換言之,彰銀董事會討論換股比例時,仍應適用公司法第178條規定。

劉燈城也強調,與利益有關的就應該要迴避,而換股比例比較複雜,「這個就有問題了」,因此,彰銀董事會討論換股比例時,台新金的董事代表是否應迴避,應該要「個案認定」。

對於外傳台新金與彰銀換股比例為1:1,劉燈城則重申「財政部不可能接受這樣的換股比例」,因為換股通常會有20%至30%的溢價空間,更何況目前彰銀股價高於台新金,1:1的換股比例相當不合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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