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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已與財部協議 農機補助不視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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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九日電)農民向總統反應財政部「追繳農機補助所得稅」造成困擾,行政院農委會表示,農委會早在民國94年底和財政部達成協議,農委會透過農民團體補助農民購置農機,只要財政部查證無所得,就不視為收入而課稅,農民可能是在舉證過程中產生疑慮所致。

農民向陳總統提出「追繳農機補助所得稅」的政策,應該取消。去年財政部突發函通知各農會,從民國89年至94年,農委會補助產銷班或是個人的農機或是生財器具等,農會一律要補發扣繳憑單,換句話說,等於要追繳所得稅。

農委會表示,農委會曾和財政部達成協議,農委會透過農民團體轉發補助金購置農機,只要農委會檢具會計報告,經財政部查證無虞,並非落入個人口袋內私用,便視為政府補助而不用課稅。

農委會指出,農委會撥款,並開出扣繳憑單給負責執行補助計畫的第一層農民團體,第一層農民團體再開出第二次扣繳憑單給第二層農民團體,而第二層農民團體將款項轉帳給農民時,農民必需用購買農機的收據發票向第二層農民團體報帳,第二層農民團體再匯整上報,最後農委會有一份完整的會計報告供財政部查帳用。

農委會強調,當時和財政部達成協議認為,政府補助款並非農民團體的收入,畢竟購買農機有收據發票報帳,多餘的錢也要繳回農委會,並未落入私人口袋,只是財政部有查帳,和要求接受補助單位舉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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