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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信用卡繳款期限以截止日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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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七日電)台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今天表示,消費者與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繳款截止日是以「截止日」或「前一營業日」為依據,引發糾紛,消保會已協調以截止日為依據。

劉清芳指出,近期一位民眾林先生向消保會申訴表示, A銀行設定的信用卡自動扣款截止日為每月14日,他幾乎都在13日前將當月帳款補足,以便自動扣繳。

但是今年 6月11日到14日林先生到南部出差,帳戶內的餘額剛好不足,於是林先生在14日回家後馬上轉帳補足款項,未料帳單仍多出一筆違約金。

林先生詢問銀行後才知道,設定自動扣繳時點為繳款截止日(14日)零時,若沒在繳款截止日前一日(13日晚間12時前)將帳款補足,就會科違約金。

劉清芳說,消保會也接獲銀行公會來函指出,各發卡機構已在信用卡轉帳付款授權書或信用卡帳單提醒持卡人,須在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在自動轉帳帳戶裡存足應繳金額,以免影響其權益。

但劉清芳強調,消保會主張應以繳款截止日當日作為「依限」繳納的認定標準,同時協調各發卡機構調整系統設定,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消費者若有這類案例糾紛,可向各縣市消保官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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