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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保護法修正 中縣社會局籲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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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七日電)法令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坊間卻有許多人搶視覺障礙者飯碗,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於七月間修正,台中縣社會局今天特別提醒民眾千萬不要觸法。

社會局表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明白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並向執業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後,得在固定場所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但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雖然對按摩業從事人員有明確規範,但坊間卻有不少眼明人與視覺功能障礙者搶飯碗,這些人隱藏在理容中心或護膚中心裡,甚至有假按摩而從事色情交易,不但剝奪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工作權益,也破壞社會善良風氣。

社會局說,為嚴格規範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於今年七月間修正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別提高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罰責。

未修正前的罰責,為非視覺障礙者一旦被查獲非法從事按摩,處一萬至三萬元不等罰鍰,營業場所負責人則加倍處罰。

修正後的罰責,為非視覺障礙者一旦被查獲非法從事按摩,處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營業所場負責人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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