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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郡提案修法 落實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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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八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週一(十日)將審查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等人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張嘉郡今天表示,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國會調查權的行使,使立法院可藉由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監督政府機關,使國會監督力量更完善。

張嘉郡受訪指出,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享有國會調查權是本於憲法賦予的立法權,但立法院卻始終未落實國會調查權的行使,盼能透過修法,健全國會機關監督制衡的憲法機制。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章名為「文件調查之處理」,規定立法院可分別經院會、委員會決議成立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張嘉郡所提草案將章名改為「國會調查權之行使」,規定立法院可經院會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立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行使職權有重大事項行使調查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經院會決議,可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

草案規定,調查委員會成員由各黨團依院會席次按比例推派,並可變更成員,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則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

根據草案,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可對政府機關、部隊、公法人、團體調查相關資料及詢問相關人員。若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接受調查過程,無正當理由而有拒絕、拖延、隱匿不實或有犯罪嫌疑情形,可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或司法機關處理。

草案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前往調查機關、部隊、公法人、團體相關資料時,若當場查閱有其必要性,可臨時封存資料或攜去。另外,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在調查處理程序終結後二十天內,分別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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