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不遵照廉署調查指示犯法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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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訊】一般人的理解,香港廉政公署調查案件之時權力很大,有多大則不大了解,對商界而言,面對這些調查權力自然不以為然,反正商人有錢,於是可以入稟法院挑戰這一權力。下面是一件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案件,這是兩年前發生的事。

P V Commissioner of the ICAC [2007] 3 HKC 346

在06年5月,高院的一位法官在廉署的單方面申請之下(ex parte order)發出命令,這命令針對申訴人,這是一項命令依〈防止賄賂條例〉中第S14(1)(d),即要求申訴人的公司提交財政紀錄脹簿等,這些脹簿在一間處身大陸中山的公司。這些脹簿與一單上市的主席涉嫌觸犯法例案件有關,這主席是申訴人的父親。他與其他公司的兩名要員曾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曾經到中山公司調查,中山公司提供了一些文件,但與案無關。

申訴人指稱,該單方面命令及通知書不應引用到香港以外的大陸公司內的文件。申訴人亦指廉署沒有透露曾經在大陸公司取去文件的事件,以此要求取消廉署所申請的“單方面命令”。

這裡先介紹一下所為S.14在〈防止賄賂條例〉之中所賦予廉署的調查權力。這一段法例說為調查懷疑由任何人所犯的有關本條例所定罪行或與該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之時,廉政專員可以在內庭向原訟法庭提出單方面命令的申請。

申請的理由,是法庭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命令之內所要求該人所提供的資料,是相當可能與該項調查有關的資料。

條例亦指命令可令該人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調查人員提交法定聲明或陳述書,陳述數內列明該人所擁有或管有,動產或不動產,該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及私人開支而招到的一切開支的詳情。

單方面命令亦可以要求該人以宗教或非宗教式宣誓後口頭答覆與該等事項(案情或資料證據等)有關的任何問題;可以要求該人出示或以其他方式提交(但非公眾容易取得)該人所管有、控制或可合理取得的資料。

簡而言之,只要有法庭的單方面命令,廉署的專員可以藉通知書(notice)要求任何人提交任何資料及回答與這些資料有關的任何問題,只要專員相信或知悉這些都是與該項調查或法律程序有關便可以。廉政公署被指調查權力大,來源是這一段法例。

回到案件,終審庭是一致批准了申訴人的上訴,撤回了單方面命令,但表示專員可以申請新的命令,如果認為合適的話。撤回原命令的理由,只是因為命令是用上一般性字眼(in general terms),所以無法有效。這類命令是必須要有請禁的針對性的。(針對指定的資料或要回答的問題)

有關命令是否可以針對存在於香港以外地方的文件資料?法庭表明是可以的。違反上述S.14的命令,或無合理辯解不遵照通知書指示辦理,是刑事罪,可罰款2萬或監禁一年,是非常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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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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