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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拋棄 可望延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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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子女辦理遺產與債務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時間,從知悉起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讓遺產繼承人有更多充裕時間辦理,以免背負龐大債務。

許多子女繼承父母遺產,但若在限定時間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很可能背上比遺產還多的債務。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昨天提案修法,研擬將子女概括繼承遺產與債務的條款,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對於父母遺留下來的債務,若大於遺產時,子女不需經申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程序,就自然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但法務部對於此修法持保留態度。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表示,全面改採限定繼承是法務部既定施政目標,但目前若單獨修正此法,會造成一些問題,包括若採全面限定繼承,就必須有財產清算程序,因為在不清算財產下,會有部份繼承人可能隱匿財產,這將對債務人不公平。

因此法務部目前朝全面限定繼承且法院全面清算財產處理,也就是當死亡事實出現後,法院就必須主動進行財產清算,在法院清算完成前,任何繼承人都不可動用遺產。

不過,目前每年約十四萬人死亡,如何簡化程序,不致影響其他遺產債務單純的繼承人權益,相當重要,會一併加以考量。

吳陳鐶表示,另一方面,在有數位繼承人下,可能有些人想概括繼承,有些人想辦限定繼承,又或者有些繼承人現階段辦理限定繼承,後來又想改為概括繼承等,這些便民措施都必須一併考量進去,因此各項配套的現行規定都要一併修正。

因此,昨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協商後決定,先延長辦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時間,並決議要求法務部在二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修法與行政程序處理送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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