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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解散鐽震 依法僅需股東臨時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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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六日電)台灣鐽震公司董事長吳乃仁今天表示,二月二十九日將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解散事宜。經濟部商業司對此表示,公司解散程序很單純,僅需依公司法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有一定數量的股東出席和過半數出席股東同意即可,然後向當初公司登記的縣市政府辦理。

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公司解散只要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司法第204條亦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高靜遠指出,股東臨時會召開時,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他說,公司解散只要依這些法條規定辦理即可,然後呈報當初登記公司成立的縣市政府,資料會立即上網顯示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內。

台灣鐽震公司是否解散,今天在立法院引起立委關注。吳乃仁下午則發布聲明表示,「台灣鐽震」公司將於二月二十九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解散事宜,並依法於董事會通過後十日,召開股東大會正式通過解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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