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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傳教 修法後不須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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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今天院會審議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宗教自由,取消外國人來台從事宗教活動須申請聘僱許可的規定,也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承接相關警察機關移轉的工作,因此進行修法,將待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佈後施行。

勞委會說,這次就業服務法修法重點,把外國人來台從事傳教、弘法等宗教活動定義為非工作範疇,取消僱主應申請聘僱許可的規定;有關外國人收容管理、驅逐出國及受理僱主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以及共同執行查緝等事項,修訂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業務管轄範圍。

修法重點還包括明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按其從事就業服務內容的不同,區分為就業服務仲介人員及就業服務輔導人員;原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仍得從事前述二種就業服務業務。

就業服務法修法條文也明訂國外的人力仲介公司仲介外國人至台灣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強化其管理;還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不得租借及違反者裁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另為落實外國人工作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場所的檢查,就業服務法修法參照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規定,增列僱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都應為配合義務檢查的人。

勞委會表示,民眾對就業服務法修法如果仍有相關疑義,可上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查閱或撥打服務專線(0二)八五九0二三一一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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