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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台传教 修法后不须申请聘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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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九日电)行政院今天院会审议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劳委会表示,为保障宗教自由,取消外国人来台从事宗教活动须申请聘雇许可的规定,也配合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成立,承接相关警察机关移转的工作,因此进行修法,将待立法院三读通过并经总统公布后施行。

劳委会说,这次就业服务法修法重点,把外国人来台从事传教、弘法等宗教活动定义为非工作范畴,取消雇主应申请聘雇许可的规定;有关外国人收容管理、驱逐出国及受理雇主通报外国人行踪不明或聘雇关系终止情事,以及共同执行查缉等事项,修订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的业务管辖范围。

修法重点还包括明订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专业人员按其从事就业服务内容的不同,区分为就业服务中介人员及就业服务辅导人员;原已取得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证书者,仍得从事前述二种就业服务业务。

就业服务法修法条文也明订国外的人力中介公司中介外国人至台湾工作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认可,以强化其管理;还增订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不得租借及违反者裁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的规定。

另为落实外国人工作场所或可疑有外国人违法工作场所的检查,就业服务法修法参照劳动检查法第十四条规定,增列雇主代理人、外国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应为配合义务检查的人。

劳委会表示,民众对就业服务法修法如果仍有相关疑义,可上劳委会职业训练局网站www.evta.gov.tw查阅或拨打服务专线(0二)八五九0二三一一询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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