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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 誰和小孩住誰抵稅 輪流住就靠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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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據中廣新聞張雅惠報導)離婚率攀升,國稅局最近碰到一些案例,夫妻離婚之後,先生雖然每個月給小孩生活費,但小孩是和前妻住在一起,結果離婚夫妻搶著申報七萬七的免稅額,最多可以少繳三萬元的稅;結果國稅局把小孩的免稅額判給前妻,理由是,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其實,最令國稅局苦惱的是,有些小孩各輪半年和爸媽住,這個時候,只能雙方喬一喬!

物價上漲,明年的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望調高約百分之五,受扶養親屬人人搶著報,離婚夫妻也要爭,如果最高稅率百分之四十,多報一位小孩,可以少繳三萬多元的稅!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碰到,一對夫妻在九十年已經離婚,當時協議,先生每個月給小孩多少生活費,但小孩是由前妻照顧;結果九十二年的綜所稅,先生和前妻都報了子女當受扶養親屬,結果國稅局剔除了先生的,只讓前妻可以申報。高雄市國稅局法務科稅務員黃元錤說:

「先生雖然資助小孩,但是,真正和小孩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前妻),她才有列報小孩免稅額的權利」

國稅局指出,離婚夫妻如果只有一人報稅,小孩可以任意當其中一人的受扶養親屬;如果離婚夫妻兩人都有報稅,雙方已經協調出給誰報,國稅局也不會插手干涉;如果兩人都搶著報,國稅局才會居中協調。國稅局說,最怕就是碰到小孩半年輪一次,各自和爸媽住,誰都有理由,這個時候只能道德勸說一方,夫妻雖然離婚,但情義依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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