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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政府置入行銷 比黨政軍擁媒體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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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11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強調,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適度鬆綁,有助產業發展,修法將朝實質控制方向來監理;而政府置入性行銷遠比黨政軍擁有媒體更嚴重,因此嚴禁政府置入行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9日討論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由於草案中鬆綁黨政軍經營衛廣事業的條件,並放寬置入性行銷,各界有不同看法。NCC發言人陳正倉今天特別再說明修法意義。

陳正倉說,NCC嚴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立場沒有改變,但NCC也必須正視產業發展,修法方向朝實質控制方向來監理衛廣事業。他以愛爾達電視為例指出,台達電入股愛爾達,若因政府基金也入股台達電,台達電就不得經營愛爾達,並不合理。

他說,媒體是否受到黨政軍的干預,必須從媒體表現來看;如果未受干預,何必在乎資金從何而來?早期台灣媒體屬於國營,現在如果有合法、良好的公司經營,當然要上市上櫃;若只因國安基金入股就禁止經營,似乎綁得太緊。

陳正倉進一步指出,NCC改以「實質控制」修法方向,擬具黨政軍經營媒體的甲、乙兩案,並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研議後,再提NCC委員會議討論。目前這兩項方案並未經NCC委員會討論定案。

陳正倉表示,即將送行政院核定的衛廣法修正草案,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文是現行條文; NCC將在徵詢各界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修正;以及如果修正,將採取何種方案。

雖然修正草案對黨政軍經營媒體鬆綁,不過,對於政府置入性行銷仍是嚴格禁止。陳正倉表示,政府如果可以置入性行銷,比黨政軍擁有媒體更嚴重。

陳正倉說,為顧及廣電節目的實際運作情形,NCC 適度開放商業性置入性行銷行為,具體作法是在草案第2條13款明訂置入性行銷定義;界定必須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前提下,才符合置入性行銷概念。

至於如何舉證有償或對價關係?陳正倉指出,草案第23條第3項明文規定,商業性置入性行銷行為只要在不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等情形下,而且在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訊息,就屬許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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