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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政府置入行销 比党政军拥媒体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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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慧敏台北11日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今天强调,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适度松绑,有助产业发展,修法将朝实质控制方向来监理;而政府置入性行销远比党政军拥有媒体更严重,因此严禁政府置入行销。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9日讨论通过“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由于草案中松绑党政军经营卫广事业的条件,并放宽置入性行销,各界有不同看法。NCC发言人陈正仓今天特别再说明修法意义。

陈正仓说,NCC严守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立场没有改变,但NCC也必须正视产业发展,修法方向朝实质控制方向来监理卫广事业。他以爱尔达电视为例指出,台达电入股爱尔达,若因政府基金也入股台达电,台达电就不得经营爱尔达,并不合理。

他说,媒体是否受到党政军的干预,必须从媒体表现来看;如果未受干预,何必在乎资金从何而来?早期台湾媒体属于国营,现在如果有合法、良好的公司经营,当然要上市上柜;若只因国安基金入股就禁止经营,似乎绑得太紧。

陈正仓进一步指出,NCC改以“实质控制”修法方向,拟具党政军经营媒体的甲、乙两案,并召开公听会广征意见研议后,再提NCC委员会议讨论。目前这两项方案并未经NCC委员会讨论定案。

陈正仓表示,即将送行政院核定的卫广法修正草案,有关党政军退出媒体的条文是现行条文; NCC将在征询各界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修正;以及如果修正,将采取何种方案。

虽然修正草案对党政军经营媒体松绑,不过,对于政府置入性行销仍是严格禁止。陈正仓表示,政府如果可以置入性行销,比党政军拥有媒体更严重。

陈正仓说,为顾及广电节目的实际运作情形,NCC 适度开放商业性置入性行销行为,具体作法是在草案第2条13款明订置入性行销定义;界定必须基于有偿或对价关系前提下,才符合置入性行销概念。

至于如何举证有偿或对价关系?陈正仓指出,草案第23条第3项明文规定,商业性置入性行销行为只要在不刻意影响节目内容编辑等情形下,而且在节目播送前后明显揭露置入者讯息,就属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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