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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難民法草案 難民處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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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1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難民法草案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讓難民處理法制化,並允許申請人在台停留期間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

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今年12月10日施行,行政院重新檢討提出難民法草案,並配套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條文,讓難民處理法制化。

難民法草案重點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致生命遭受威脅,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願返回國籍國或原居住國者,得向台灣申請難民認定。

但內政部得先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請求協助認定或透過辦事處轉介,難民申請案應予審查,並於6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通知申請人。審查期間,得給予申請人停留許可、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基本生活權利。

大量難民申請移入台灣時,內政部應擬訂可接受難民人數的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邀集外交部、民間團體等組成專案小組,並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繫,研議處置事宜。

得到難民身分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証明文件,另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文件,並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要點為,放寬未經許可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得適用現行基於政治考量,申請在台灣地區專案長期居留規定,並增訂免除其刑責的規定。

同時,就其申請長期居留時停留期間的初審、停留的限制、指定其住居所、暫予安置、協助、照顧保障等事項,授權另訂辦法加以規範。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參考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等重要國際規範,就外國人尋求政治庇護者,政府已研擬難民法草案,但對於來台庇護的大陸地區人民,尚無完整的處理機制,因此提出這項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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