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護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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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訊】根據難民法,外國人因為種族、信仰、國籍或民族、屬於特殊社會群體、或因個人的政治觀點,在母國(home country)遭受迫害。或個人害怕因以上原因遭受迫害而不能或不願意返回母國,可以在美國境內提出政治庇護申請。

庇護申請必須在美國境內提出。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可以是有合法身份或沒有身份。政治庇護要在申請人來美365天之內提出。但如果能夠證明因環境變化或特別原因導致無法在來美365天內提出申請,仍然有可能獲得政治庇護身份。例如來自伊斯蘭國家的申請人,原來信仰伊斯蘭教,來到美國改信基督教。申請人因轉變信仰而害怕來自母國伊斯蘭政府的迫害而提出政治庇護。雖然申請時,來美已經超過365天,只要申請人能證明因為環境變化而必須在來美365天後申請,還是可以獲得批準。

如果庇護申請被否決,申請人不能再提出新的庇護申請。同時,如果申請人有迫害其他政治庇護尋求者的行為,或者犯有特別惡劣的重罪,如毒品走私、搶劫、盜竊或其他被判處一年以上刑期的犯罪、或者有移民法中規定特別嚴重犯罪、和威脅美國安全行為的都不能取得政治庇護資格。

如果申請人有以上移民法禁止授予庇護資格的問題,可以轉而申請停止遞解程序,即要求美國政府停止將申請人遞解回母國的行動。如果移民局批準了停止遞解程序的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合法留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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