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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購屋糾紛多 設定權利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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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報導】西洋情人節購屋專題之二(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4日電)有許多情侶一起購屋,最後分手反衍生許多糾紛。房仲業者建議,情人一起購屋時,設定權利是不錯的方式。

情人購屋大多是以結婚為考量,預備結婚的情侶合買房子應注意哪些事項?

太平洋房屋副總經理李珠華指出,不動產是採登記制,不論是誰出錢,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依法就是這個人的房子。因此,如果情侶或朋友數人合買房子,建議以共有的方式登記,以確保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李珠華說,共有房子在購買前,各共有人對出資比例、貸款分擔比例、登記方式等權利義務應另行簽訂契約書。

共有房子需要銀行貸款時,銀行會要求各共有人兼作連帶債務人,並約定其中一人作還款帳戶,其他共有人若有負擔本息時,應將支付憑證保存,以利證明各共有人對房子負擔比例。

不過,也有房仲業發現,為了表現愛意,有不少購屋的情侶是男方付頭期款,登記在女方名下。分手時,男方是「賠了感情又賠了房子」。

由於台灣的不動產採取登記主義,登記女方名字,女方有權處分資產;登記兩人名字,只要有一方故意刁難,房子也賣不掉。

台灣房屋表示,情人購屋若為男方出資,建議可以採用「反設定」方式較簡單,登記女方的名字,反設定給男方,男方設定抵押權在上面,雙方寫個契約去公證,如果屆時婚結不成,女方又不返還房子,男方可以強制執行,權利可受到保障。

此外,台灣房屋提醒,不景氣下,申辦貸款以「經濟佳的一方」為房貸借款者尤佳。互為保人也可以爭取到較優惠的房貸條件,不過,萬一分手互為保人將產生較多問題,應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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