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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中選會委員須經立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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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主委、副主委及委員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中選會無秘書長一職,改設簡任13或14職等的主任秘書。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包括:中選會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且明定一定要件下,行政院長可以免中選會主委、副主委及委員的職務;中選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中選會也不再設置巡迴監察員。

草案並規定,第一次任命委員的任期採取交錯制,委員具同一黨籍的比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3。

中選會委員除主委、副主委外,其餘都是無給職委員,是否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在委員會逐條審查條文的過程中曾引起爭議。中選會主任委員張政雄認為,如果無給職、兼任的委員也須經立法院同意,將難以延攬學者專家等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中選會委員。

不過,委員會仍通過中選會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條文,同時增加1項但書規定,「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1年且未逾3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委員會也修改原提草案版本有關重大爭議案件的決議方式,條文規定,委員會處理重大爭議案件時,需有2/3委員出席才得開議。

另外,對於中選會設置主任秘書部分,委員會也修改職等規定,認為中選會因無常務次長一職,通過「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13或14職等」,以免中選會主秘負責與地方選委會協調溝通時,出現職等「以下對上」的尷尬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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