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区政府认定:张华侵害政府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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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讯】2009年4月1日,南通张华以港闸区政府非法拘禁她75天为由,向该地方政府提交《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政府关押她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

2009年4月17日,张华收到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的《答复函》。

该《答复函》认为张华“被违法拘禁75天”无事实根据;同时还认为张华可能侵犯该政府机关名誉权,保留追诉的权利(权力)。


追诉是刑法概念,但刑法中并没有“侵害政府名誉权”罪名,此罪名系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擅自设立的,难道区区的港闸区政府还有立法权?

另一个问题是:南通港闸区政府有没有关押张华?张华有没有可能侵犯该政府机关的名誉权?

南通市港闸区关押张华75天的事实,铁证如山。张华因遭受非法圈地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去年元宵节前一天,南通市政府违法强迁了她的家园。为此,张华起诉南通市政府,官司一直打到江苏省高院。2008年7月25日下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在诉讼期间,竟然派人到省高院抓捕张华。在省高院法警的协助下,港闸区政府肆无忌惮地将弱女子张华抓获,并押回南通关押75天,百般折磨。这令人声泪俱下的事实,可谓铁证如山。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竟然矢口否认该事实的存在,无异于自戕公信力。说谎不脸红的地方政府,还有何公信力可言?

省高院法警协助港闸区政府抓捕张华是可耻的越权行为。张华到省高院打官司,其人身安全理应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无权随意抓捕上诉人,但江苏省高院却反其道而行之。省高院法警与港闸区政府的公务员一道实施非法抓上诉人张华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张华被关非法押期间,张华的代理人一再向江苏省高院和南通地方政府呼吁释放无辜的张华。但江苏省高院和南通地方政府置之不理。如今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竟恬不知耻地否认铁的事实,反而倒打一耙说,张华有可能侵害该政府机关的名誉权,不免贻笑大方。

张华不可能侵犯政府机关的名誉权,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此可见,法律上的名誉权只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公共管理的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即:政府不享有名誉权。毫无疑问,根本就不存在张华侵犯政府机关名誉权的可能。

有的法律工作者认为,政府胡乱抓人和关人要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其相关的公务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通市港闸区政府非法关押公民,也应当依法赔偿。但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对其违法行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与国家赔偿法相悖。而《答复函》中,对关押张华的事实拒不认账,轻易丧失公信力也在所不惜,更是错上加错了。

港闸区政府本无名誉权,且自丧公信力,反而指责张华可能“侵犯”其名誉权,岂不怪哉?政府的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但哪条法律授权港闸区政府有“保留追诉的权利”呢?张华向港闸区政府提交《申请确认书》,港闸区政府应当制作是否“确认”的决定书,而不是这种不伦不类的答复函。况且该答复函没有编号,形式违法。可见,港闸区政府太欠缺法律知识了,竟不知道怎样写法律文书,却知道一味抵赖非法抓人的事实,是一个近乎法盲的政府。

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矢口否认关押张华的事实,还要对受害人保留“追诉”的权力,更足以说明该政府是一个“敢于说谎言还理直气壮” 的法盲政府。

附: 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张华,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镇八里庙村十二组。

请求:
1. 依法确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拘禁申请人75天违法;
2. 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于2008年3月29日凌晨零点45分,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拆。她家里的人被暴打,全部财产埋于废墟之中。2009年3月5日在北京人大上访,被南通崇川区政府抓回南通关押内,没有任何手续。回南通非法关押75天。在关押期间,看管人员强迫我写保证书。不写保证就不放我。我在被迫写了保证书后,才将我释放,且不发释放证明。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情况:违法拘禁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拘禁申请人75天的行为违法,并给予国家赔偿。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和南通市港闸区秦灶镇人民政府。又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二个以上的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赔偿义务机关。

此致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

受害人张华2009年4月1日

下图:就是关押张华的二个黑监狱,岂是南通港闸区政府轻易抵赖得掉的!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割喉覆乾坤”。区政府认为张华诽谤政府,保留追诉权。张华将成为继王帅、吴保全后的因言获罪的女豪杰。


先在中华园宾馆关了10天;又在江海村宾馆关了65天,受尽了折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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