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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追加起訴 部分法源依據恐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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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1日電)特偵組日前追加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夫婦收賄、圖利。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以陳水扁違背「公務員服務法」做為涉貪依據,恐有爭議,因為過去最高法院有很多判例,均否定這樣的見解。

特偵組認定,陳水扁總統任內,扁家分別收取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與前101董事長陳敏薰新台幣3億元、1000萬元,構成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及收賄罪,因此5月5日將扁珍追加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將於2日、4日分別召開陳水扁與吳淑珍的準備庭。

追加起訴書指出,陳水扁收受辜仲諒鉅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的「圖利罪」,原因是陳水扁「違背法令」,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或身分圖利。

特偵組敘明,「違背法令」不僅指與執行與職務有關的法令,尚及於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的基本規範。陳水扁擔任總統,自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但陳水扁卻利用總統職權機會或身份,於接見金融業者時索要金錢,「得私人之不法利益極明」。但部分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的見解,日後在法院審理中恐有爭議。

最高法院曾在包括「98台上字第378號」、「97台上6831號」、「97台上3145號」等多次判例中指明,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所謂「違背法令」,應指違反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的法令為限,至於公務員服務法,「屬於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的義務法令」,不應包括在內。

從最高法院相關判例來看,特偵組在追加起訴範圍,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架構認定陳水扁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可能不易說服法院。在陳水扁夫婦堅稱所收均為政治獻金的情況下,若圖利罪不能成立,則法院只能追究陳水扁夫婦違反政治獻金法「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的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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