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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踩雷 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對象分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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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25日電)台行政院金管會擬定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作業準則草案,將銷售對象區分為專業與非專業投資人2類,以非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的商品,應以較單純且風險較穩健的商品為主。

台金管會表示,這項草案預計7月初進行法規預告,預定7月21日發布,發布1個月後,亦即在8月施行。

台金管會說,近年來,民眾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規模日增,由於商品複雜度較高,一般投資人不易充分了解商品特性及風險,衍生許多投資糾紛,因此研擬訂定這項規範,希望加強保護投資人,同時讓業者有所遵循。

草案明定,境外結構型商品須建立總代理制度,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在國內設有分公司,若未設分公司,應由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子公司,或商品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須提存營業保證金,擔任1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台幣5000萬元;擔任2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8000萬元;擔任3家以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1億元。

草案並將受託投資或銷售對象的投資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範圍包括專業機構投資人、一定規模的基金或法人、資產達30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

草案明定,對於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對象的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以較單純且風險較穩健的商品為主。

台金管會並研擬授權金融總會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方式、標準、期限等規範,並由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同業公會,以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商品審查。

草案規定,對於受託投資或銷售對象若屬專業投資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台金管會並表示,若銷售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雖可廣告,但仍有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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