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论:只需依法办事 不需高调打击

卢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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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2日讯】 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先生昨天说,特首董建华先生日前指法轮功组织毫无疑问是邪教只是董先生个人的意见,其他人可以有不同的意见,最重要的是特区政府将按香港的法律、法治(ruleoflaw)传统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不同意董先生日前指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的不当言论只是他个人意见的说法,但对于曾先生没有紧跟董先生的言论,表示愿意按照香港的法律、法治传统处理有关问题是支持的,并希望曾先生的意见、看法成为特区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的准则。

何必杀气腾腾

正如很多社会人士、宗教团体一再指出,香港的法轮功组织在香港练功、集会已有一段时间,在北京政府大力打压法轮功以前,根本没有多少人注意到这个团体。即使在打压以后,香港的法轮功组织及成员也依然是一个依法行动、依法集会的团体,既没有过激的行动冲击公共秩序及安全,游行及集会也依法向警方申请。像这样合法、和平的团体,怎么需要杀气腾腾地扣帽子甚至威胁立法禁制呢?这样做不是置本地合法团体的权利于不顾吗?不是偏离了香港一贯的法治制度吗?

而且,香港的法治制度中本已有行之有效的条例、案例对付违法的团体、危害社会秩序的团体,例如教唆他人犯罪、使用暴力、伤人等,在现行的条例中已有规定;任何人的行为违反有关的规定,已可予以惩处,根本不需要另定什么邪教法之类的法例。更重要的是邪教法之类的法例已把针对的对象从行为转移到思想,并且引入了封建时代的“株连”概念,把个别人的违法、反社会行为视为团体内所有成员的罪证,并据此惩处所有人。像这样的法例,势将破坏香港的法治制度及精神,势将破坏香港固有的宗教及思想自由,特区政府有理由走上这样的歪路吗?

严格依法办事

我们很同意曾先生说香港跟内地有不同的社会及司法制度,因此处理法轮功问题也有不同的方法。香港的方法是严格按照香港的法治精神办事、严格按照《国际人权公约》及《基本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文办事,把法轮功视为跟其他合法注册及活动的团体一样,可以有活动、集会及表达意见的自由,不需要刻意针对,更不需要高调打击,更不需要像董建华先生那样把人家定性为邪教。

原载《苹果日报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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