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遇难定性起争端 是故意杀人还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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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26日讯】关注浦江报记者遇难案﹐并不仅仅因为楼英俊是一名新闻记者﹐更重要的在于他也是一位普通百姓。如果法律不能救助每一位社会的普通成员﹐那么﹐要在整个社会树立法律的威信﹐恐怕就是一件难事了。法律的精神之一是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地位。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应不应该同样地把上诉权给予受害人呢﹖

  2001年7月6日﹐浦江县法院将开庭审理浦江报记者遇难案。

  此时﹐受害人亲属与浦江县检察院就案件事实及定性已发生争议。前者认为案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后者已按“故意伤害罪”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如果县法院审理后支持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受害人亲属已明确表示将不服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一方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而检察院显然是不会抗诉的。

  法律专家就此以为公诉案件一审后﹐受害人认为检察院没有充分代表自己的权益时﹐却不能提出上诉﹐这是法律救济受害人的一大欠缺。

  浦江报记者下班遇难

  浦江县上的浦阳镇﹐是浙江省内一座著名的千年古镇。

  2001年2月8日星期四下午五时许﹐浦江报记者楼英俊下班后骑车回家。在浦阳镇新华东路卫星宾馆前﹐楼英俊的自行车与同方向骑车的女人吴军云的自行车碰在了一起。与吴军云同行的亲戚吴荣盛﹑周必锋三人跟楼英俊发生争执。随后四人在附近的新华桥上再次发生冲突时﹐楼英俊不幸从2米多高的桥上落下。吴军云3人离开了现场。

  当地警方接报案后赶到出事地点﹐周必锋被人拉回现场后被警方带至浦阳镇派出所审查。楼英俊被人救起送至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颅骨﹑颈骨骨折﹐脑干出血。到2月27日下午楼英俊因伤势过重死亡﹐年仅32岁。县公安局法医结论为﹐楼因从高处坠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楼英俊在北京工作的弟弟楼英瑞﹐当晚10点得知哥哥遇难的消息后乘夜车赶回浦江。2月9日下午在途中得知哥哥已经不行了﹐呼吸停止﹐瞳孔放大。回到家时他看到的是一副惨状﹐躺在病床上的哥哥实际上已脑死亡。尸检时他看到哥哥的脑组织像糊状﹐已经烂掉了。

  简单案件案情扑朔迷离

  楼英俊遇难后﹐到6月22日记者采访时为止﹐警方抓获一名涉案人周必锋。吴军云和吴荣盛两人在逃。警方目前正在进一步做抓捕工作。

  浦江县有关人士认为﹐楼英俊遇害一案本来不复杂﹐现在案情却变得扑朔迷离。楼英俊与吴军云等3人冲突是谁引起的﹖楼英俊是被人推下桥﹐还是自己跌落的成为关键问题。

楼英俊家人聘请的闻达律师所楼冠敏律师说﹐就上述问题他到县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其他方面取来的证据﹐就有不一致之处。说法观点很多﹐有各式各样的版本。

  浦江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查明﹐在第一次争执吴军云等3人离开骑车到新华桥上后﹐是楼英俊赶上拦在前面与吴军云3人再次争吵﹐吴军云用肩挤楼﹐周必锋上前推楼。楼用砖砸周时﹐周用拳打楼。楼即仰天从桥上跌下。吴军云3人随后逃离。

  而受害人亲属则另有说法。楼英俊是被吴军云从后面撞上的。楼不满﹐吴军云3人辱骂﹑推搡殴打楼英俊后离去。楼行至新华桥与吴军云3人再次遭遇﹐发生争执。楼为息事宁人推车向反方向离去﹐是吴军云追上来强行拉住楼英俊的自行车﹐推搡﹑殴打楼英俊。周必锋﹑吴荣盛也冲上来对楼进行殴打。楼英俊被3人从桥中间殴打到人行道边缘栏杆上。其中一人抓起楼英俊的脚﹐将楼掀下桥堤。楼即仰天倒栽葱跌下桥去。吴军云等3人逃离现场。

  受害人亲属说他们有派出所﹑检察院和律师取证为据。

  受害人和检察院发生争议

  很难想像受害人和检察院之间会出现争议﹐但这样的事情在楼英俊遇难案上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浦江县检察院依据查明的情况﹐认为“被告人周必锋故意用拳头击打他人﹐致人从高处跌下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已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受害人亲属不同意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认为吴军云﹑吴荣盛﹑周必锋3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一份家属的申诉信中﹐楼英俊亲属甚至指责县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是重罪轻诉﹐为重罪轻判埋下伏笔。

  楼的亲属认为他们的观点﹐在县检察院起诉书所附的证人证言和其他目击者的证言中均可得到证实。特别是关于楼英俊持砖头一事﹐除了犯罪嫌疑人周必锋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况且周的口供存在明显的漏洞。

  楼冠敏律师说﹐他个人认为目前情况下很难定性﹐从哪方面讲他都觉得证据上都有不足。被告人周必锋聘请的朱律师也很谨慎地言道﹐他对县检察院的起诉也有不同看法。

  杀人和伤害后果不一样

  楼英俊亲属和县检察院之间﹐就楼英俊遇难案的定性之争到底有多大意思﹖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专家解释道﹐依据法律表述的顺序﹐如果法院认定一个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杀人罪﹐量刑时首先考虑的是判处其死刑﹑无期徒刑﹐其次才会考虑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认定一个犯罪嫌疑人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量刑时首先考虑的是判处其有期徒刑﹐最后才会考虑判处其无期或死刑。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一审案件﹐中级法院才有权管辖。基层法院无权管辖。

  再明白一点说就是﹐县级法院无权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无期或死刑的判决。只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法院才有此权力。县级法院接到县级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在审理之前可退回县检察院。如已开庭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可移送上级法院审判。检察院必须配合。

  浦江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张女士说﹐他们预测被告人周必锋不可能被判重刑。县检察院和县法院的意见可能是一致的﹐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或许因此﹐楼英俊的亲属提出应由金华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

  救济受害人法律有欠缺

  尽管楼英俊亲属不满意浦江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并向县检察院表示了他们的不满﹐但县检察院还是把案件诉到了县法院。县检察院和楼英俊亲属都说县法院将于7月6日开庭审案。

  张检察官说﹐县检察院这样做是按事实和法律来认定的。县检察院也不可能等到县公安局抓到了吴军云和吴荣盛﹐再起诉周必锋。那样的话检察院就违法了。

  现在的问题是﹐受害人认为检察院机关没有充分代表自己的权益时﹐如何依法申述自己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介绍说﹐依《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受害人的刑事部分。这是法律对受害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受害人对检察院的起诉有意见时﹐代理人虽不能决定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可就刑事案件的事实﹐定性﹐量刑代表受害人提出意见。

  如果一审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意见﹐没有采纳受害人的意见﹐依法受害人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显然﹐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是不会抗诉的。而受害人也不能提出上诉。

洪道德教授以为﹐刑事案件一审后﹐如果检察院不抗诉﹐受害人也不能上诉﹐这表明法律在保护受害人上手段很欠缺。

  他认为﹐从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角度看﹐如果检察院抗诉﹐就不允许受害人上诉﹔如果检察院不抗诉﹐应该赋予受害人直接上诉的权利。从公平的角度讲﹐法律已经赋予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也应该给予受害人上诉的权利。

  这就如同《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就允许受害人起诉是一个道理﹐给予受害人一个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机会和法律救济的渠道。受害人的权利就比较完整了。

  化解受害人亲属的悲情

  据记者了解﹐浦江报记者楼英俊遇难一事﹐当地媒体未对此事做出报道。这多少让人有些不解。楼英俊1991年大学毕业后分配至浙江萤石矿山技工学校教书﹐1994年调入浦江报社。浦江报社总编评价说﹐楼英俊是报社一名工作不错的记者﹐他出事后报社很同情。至于该报为什么未报道楼英俊遇难一事﹐这位总编解释说﹐因为有关方面就此事一直没有准确结论﹐所以才没报道。

  楼英瑞3月8日参加完哥哥简单的遗体告别仪式回到北京后﹐为哥哥做了一个纪念网站(www.yingjun.org)。他说哥哥新婚不久﹐没过上几天好日子﹐就遭此大难。家人的悲伤难以言表﹐同时楼家为处理楼英俊的后事经济上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楼英俊亲属现在初步有了一个要求被告人赔偿的标准。楼英瑞大致算了一下﹐哥哥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再加上父母的赡养费和精神赔偿金﹐大约是40多万。据他们的律师了解被告人可能没那么大的赔偿能力。

  在经济赔偿上﹐法律专家建议检察院应放手让被害人和被告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也可因此求得被害人一定程度上的谅解。对此结果检察院可给予充分考虑。因为检察院在起诉之前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告人对自己所造成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的弥补。

  这样也可能避免在法庭上出现一种“三角”矛盾。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被告人辩称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是故意杀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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